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的重要指导意义******
作者:张力(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秘书长、原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这是在全面总结党领导的人民教育事业百年奋斗伟大成就、特别是新时代新成就新变革基础上,对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征途上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加快建设教育强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确定的重要纲领性原则,指导意义极为重要而深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源于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至上的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教育领域的集中体现。这可以追溯到一百年前。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初心使命,领导人民进行伟大奋斗,在进取中突破,于挫折中奋起,从总结中提高。历史经验充分表明,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是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党领导的人民教育事业,完全基于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的核心理念和坚定信心。
我们党用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实际行动向世人昭示,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始终牢记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定不移地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向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宏伟目标奋勇前进。这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宣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的根本出发点。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总结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历史性成就、历史性变革时指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人民生活全方位改善,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报告在深刻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时指出,将“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列为要求全党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六个方面立场观点方法之一。报告在确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前进道路上必须牢牢把握的五项重大原则中,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报告在向全党全社会发出新时代新征程新的动员令时重申,全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这一系列统揽全局的总体要求,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历史依据、理论指引和实践遵循。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是新时代新征程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出发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各行各业和社会各界对教育系统开发人力资源提出多层次多样化的需要。特别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亿万人民群众对教育的现实需求和长远期望,正在逐步转向更有质量、更加公平、更为有用、更可持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上不断迈开新步,制定实施数十项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举措,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增添强大动力,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发生新的历史性变革。
面对新时代新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上概括党对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提出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观点时,明确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作为“九个坚持”之一,认为这是对我国教育事业规律性认识的深化,来之不易,要始终坚持并不断丰富发展,并明确要求,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改革创新,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主持召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时强调:“我们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在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新征程中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论述,紧扣人民期盼、顺应时代要求,充分显示了党的教育方针承前启后、与时俱进、继往开来的鲜明本色,对新时代教育事业的历史方位和使命任务进行了高屋建瓴的阐释,为我们深刻认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是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出发点,准确把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与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辩证关系,确定了基本思路,为党的二十大报告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主旨,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的核心理念导引下,作出以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为主线的新部署新要求,提供了重要依据。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重点是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制度体系
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党的十九大、二十大报告在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关于“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民生建设政策的基础上,拓展为“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并确定了健全上述“七个有所”相关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的要求,从而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理念融入国家制度体系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进而对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主线牵引下的政策举措进行了整体谋划。
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制度体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的理念,需要纳入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布局。在新时代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进程中,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实现高质量发展”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并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因此,从现在到2035年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在国家高质量发展全局中将发挥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作用。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制度体系,作为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关键环节,将继续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增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均衡性和可及性方面,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
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制度体系,体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的理念,需要持续谱写发展素质教育的新篇。发展素质教育,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进入党和国家基本教育政策范畴,总体思路就是促进全体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不断提高14亿多中国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健康素质。党的二十大报告围绕育人的根本在于立德、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健全学校家庭社会育人机制、推进大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一体化建设、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人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等方面,作出多方面部署。发展素质教育,必将汇聚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的更大合力,贯穿于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制度体系全过程。
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制度体系,体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的理念,需要在促进教育公平方面开拓创新。促进教育公平,总体上看就是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为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做好准备。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强化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惠发展,坚持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的要求,重在彰显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筑牢国民教育体系特别是基础教育体系的基石,助力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同时也要为创新公共教育服务提供方式、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作出更多贡献。这是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制度体系的主旋律,必将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重视数据产权制度设计 加快建设数字中国******
作者:唐树源(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教师、数字商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数字中国的建设具有基础性价值。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及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作出部署。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关键性价值,厘清数据产权制度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数据产权制度的关键性问题
要素市场运行的前提是产权配置清晰,产权不清的数据资源必然会限制数据市场的流通和交易。有关数据产权问题,早在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有关数据产权的讨论,需要关注如下几点关键性问题:
第一,有关数据产权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各地政策性文件中,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在2021年之后,各地有关数据要素的政策性文件出台较多,而数据产权的内容主要分散在各类文件中,各地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主要存在各地政府“自我赋权”“模糊处理”“规定不全面”等问题,这也就促使此次《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定分止争的作用。接下来从国家层面制定数据产权相关的统一性规定已经非常必要,尤其是在《意见》的指引下细化数据确权的制度性内容是当务之急。
第二,数据确权不应只有所有权的确立,而应当构建符合数据独特属性的权属体系。当前国内外研究数据产权主要局限在所有权的问题上,这将不利于数据要素的市场运营和交易。数据具有有限排他、可分割、动态调整和技术依赖的独特属性,不能等同于石油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思路,更不应当停留在所有权的层面。因而此次《意见》提出的数据确权治理路径是“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充分考虑到了数据的独特价值,更好地平衡了数据权属与市场应用发展。
第三,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机制。《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说明数据产权不能“一刀切”。从分类上看,数据可以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每一类数据相关联的主体和内容都是不同的。如公共数据的主体涉及面更广,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参与主体,权属的确立就更难,但公共数据的开放又更为重要,所以平衡两者之间关系的难题就摆在了决策者面前。同时,各类数据的授权机制同样重要并有所不同,这无疑增加了数据产权制度的复杂性。平衡好数据各类权利保护并兼顾效率最大的结果是数据产权运营的重要追求。
构建“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这是接下来数据产权确立的核心内容。对于此项较新的治理机制,需要注意理解如下问题:
一方面,“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基于数据所有权特殊性的分离权利。所有权、持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占有权等都是产权体系中重要的构成,持有权不同于使用权和经营权,更加突出对数据资源的掌控,是脱离于所有权的分离权利。之所以设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本质上也是因为数据资源所有权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数据“三权”的分工和定位是不同的。 “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对于数据资源的掌控权利,如个人对个人所有的数据持有权,公司对公司所有数据的持有权,公共管理部门对公共管理服务中产生数据的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是对于数据的加工处理活动的使用权利,持有并不代表着有权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在数据授权加工中尤为明显,因而使用权所涉及到的主体就更为多元。“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对于数据产品的经营性权利,数据从一开始的资源形态,经过加工处理,最后形成为数据产品,可以经营并产生收益。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各类数据产品会更加多样和丰富,这也容易引发市场竞争的垄断和不公平性,因而更加公平、开放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需要同步解决的问题
当数据不确权,就会限制数据的流通交易,而当数据产权机制确立后,随着数据广泛流通使用,势必会遇到其他方面的各类问题,如各方权益保护、安全、合规等方面的难点问题,需要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第一,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数据相关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数据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的保护。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保护内容是不一样的,如个人数据重点在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的重点在于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数据较为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内容。随着数据交易运营的快速发展,多方主体参与会使得各方权益保护更为重要。同时,数据也会经历动态发展的过程,针对不同时期的数据权益保护也不尽相同,实践中需要更加细化不同流程和阶段,并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二,重视数据全流程合规能够更好保护数据产权。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本质上就是从根源上划清各方主体的数据权益,确保数据运行的合规。此次《意见》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 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当前,数据合规已经逐步被重视并引入企业实践中,此后的数据合规需要结合“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全面梳理并总结,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以数据合规为契机,全面开展数据产权保护工作是较好的切入点,有助于建立起公平、经济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环境。
第三,安全是数据全流程的底线原则,数据产权制度也需要动态调整,适应数据市场的发展。此次《意见》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数据产权制度本质上是根据数据独特产权属性而创立的,当数据要素市场需要更合适的产权制度的时候,当前的数据产权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也是必然的。这当中首要保障的就是安全底线,安全体现在数据权属、内容、技术、载体等层面,也贯穿于数据交易、授权、加工、开放、共享等全过程。有了安全的保障,使得数据产权制度更加坚固,数据要素的市场活力方能够充分释放。